免征!先征后退!简易办法计税!这些有关文化企业、单位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为支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举措,为文化繁荣注入了强劲的税动力,今天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文化企业、单位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吧!
延续实施
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一
2027年12月31日前,针对不同的出版物,分别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50%先征后退的政策。
知识拓展
1.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出版物: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出版物: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附件2的报纸。
优惠二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知识拓展
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印刷、制作业务: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优惠三
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优惠四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延续实施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优惠一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二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优惠三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上述3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本文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